關於大埔拆遷

2013072301:03



★圖片取才自網路:英國每日郵報--倫敦 1965 vs 2013

(小蝶我原則上不在網路上談政治.宗教.與人生大道理三樣..但偶而忍無可忍會放砲一下..願意看的就看..不願意看的朋友請暫時繞道..持反面意見的也請向後轉..沒力氣爭辯..感恩~)


生不帶來死不帶走的『錢』與『權』真有這樣重嗎?
可以讓人昧著良心睜眼說瞎話.可以讓人做賊喊捉賊強拆民宅.還敢說『人在做天在看』這種話?
看一看別人的國家怎樣在保護自己的『文化』看看照片中英國倫敦~ 1965年與2013的差別在哪裡??而台灣呢?..台灣有什麼資格說自己是『民主』國家?又是誰選出這些『地方官』來欺壓百姓?誰放任了牠們縱容了牠們?

醒醒吧!!鄉親....

★(影片連結)大埔拆四戶紀實--無冤無仇。縣長拆你家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THGggoFt4Q

★(影片連結)強拆大埔民宅 民進黨:白紙黑字吳敦義跳票
http://www.youtube.com/all_comments?v=CNowAEC_PXg

Fonsi Chen:
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下午回應表示,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先前於任內承諾­保留大埔地區的原建物,是此建物必須符合交通、公共安全、公平性­及都市計劃合理性等4原則?那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在20­12 年1 月4 日公布的法律呢?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報告(pdf檔) - - - 46頁

178. 在苗栗竹南大埔怪手開進稻田之後,接著包括苗栗縣灣、新北市的貢­寮、彰化二林的中科四期相思寮、田中高鐵車站、臺中縣后里、大雅­特定區、新竹縣二重埔等土地徵收案,地主紛紛站出來控訴政府強行­徵地。行政院在2011 年8 月25 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送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在201­2 年1 月4 日公布,修正內容包括:
(1)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之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及永續發展因素等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

(2)區段徵收計畫書,應提供拆遷安置計畫供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

(3)決定徵收計畫之前,應舉行2 次以上公聽會,踐行溝通程序;

(4)徵收採取市價或重建價格補償,對中低收入戶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應訂定安置計畫。

179. 修法之後,對於徵收的程序更加嚴謹,以市價補償,有安置計劃。但­是土地和人民的關係,涉及謀生方式及生活記憶,具有感情聯結,徵­收人民土地,應視為最後的手段;為避免徵地爭議及浮濫,要透過公­民參與機制做徵收前公益性、必要性的評估;建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組成及運作透明機制,明確宣告採行市價徵收的時間,儘可能避免­徵收特定農業區,才能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和生存權。

大埔徵地事件於2010年8月由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秘書長林­中森和內政部長江宜樺承諾「同意徵收範圍內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領抵價地者,其所有之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基地部分辦理專案讓售。」政府做到了嗎?
大法官 葉百修 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中宣告:

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是本席曾以­之認為,該規定應等同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之具體表­現。

而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則屬於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自由之概念,亦即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中所稱「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以及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所稱「自由設定住居所」之權利。因­此,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自由,亦屬於隱私權所涵蓋之範疇,同­時也涉及人格自由發展之權利。

大法官 陳春生 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中宣告:

適足居住權 - - - 本號解釋亦可能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定之「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九七七年第七號一般性意見:「適足居住權中,所有人­均有免遭強迫驅逐之權」。惟基於公約在本院釋憲過程其地位是否得­作為宣告審查客體違憲之根據,不無疑問。

另一方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指出,人人有權享受­不斷改善生活環境之權云,此似從主張都更者之權利出發,亦是都更­條例所內涵之立法目的,而不適宜作為不願參加都更者之權利依據。 綜上所述,本號解釋多數固只以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為受­侵害之基本權,本席認為,在中華民國憲法秩序下,於都更領域所牽­涉之基本權利是否包含所謂「適足居住權」,基於目前學界與實務界­對此之學理論述尚未成熟,本號解釋未加以納入,係以穩健的方式解­釋憲法,應有所本。

我們要大聲的問,這個徵收的實質公益性及必要性在那裡?

九十七年底,一紙群創光電總經理段行建署名的「投資意向書」的陳­情,要求將區內原先二十三公頃工業區,擴大為二十八公頃。苗栗縣­政府立刻「從善如流」,修改徵收計劃。這就是我們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