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埔拆遷
★圖片取才自網路:英國每日郵報--倫敦 1965 vs 2013
(小蝶我原則上不在網路上談政治.宗教.與人生大道理三樣..但偶而忍無可忍會放砲一下..願意看的就看..不願意看的朋友請暫時繞道..持反面意見的也請向後轉..沒力氣爭辯..感恩~)
生不帶來死不帶走的『錢』與『權』真有這樣重嗎?
可以讓人昧著良心睜眼說瞎話.可以讓人做賊喊捉賊強拆民宅.還敢說『人在做天在看』這種話?
看一看別人的國家怎樣在保護自己的『文化』看看照片中英國倫敦~ 1965年與2013的差別在哪裡??而台灣呢?..台灣有什麼資格說自己是『民主』國家?又是誰選出這些『地方官』來欺壓百姓?誰放任了牠們縱容了牠們?
醒醒吧!!鄉親....
★(影片連結)大埔拆四戶紀實--無冤無仇。縣長拆你家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THGggoFt4Q
★(影片連結)強拆大埔民宅 民進黨:白紙黑字吳敦義跳票
http://www.youtube.com/all_comments?v=CNowAEC_PXg
Fonsi Chen:
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下午回應表示,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先前於任內承諾保留大埔地區的原建物,是此建物必須符合交通、公共安全、公平性及都市計劃合理性等4原則?那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在2012 年1 月4 日公布的法律呢?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報告(pdf檔) - - - 46頁
178. 在苗栗竹南大埔怪手開進稻田之後,接著包括苗栗縣灣、新北市的貢寮、彰化二林的中科四期相思寮、田中高鐵車站、臺中縣后里、大雅特定區、新竹縣二重埔等土地徵收案,地主紛紛站出來控訴政府強行徵地。行政院在2011 年8 月25 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送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在2012 年1 月4 日公布,修正內容包括:
(1)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之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及永續發展因素等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
(2)區段徵收計畫書,應提供拆遷安置計畫供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
(3)決定徵收計畫之前,應舉行2 次以上公聽會,踐行溝通程序;
(4)徵收採取市價或重建價格補償,對中低收入戶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應訂定安置計畫。
179. 修法之後,對於徵收的程序更加嚴謹,以市價補償,有安置計劃。但是土地和人民的關係,涉及謀生方式及生活記憶,具有感情聯結,徵收人民土地,應視為最後的手段;為避免徵地爭議及浮濫,要透過公民參與機制做徵收前公益性、必要性的評估;建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組成及運作透明機制,明確宣告採行市價徵收的時間,儘可能避免徵收特定農業區,才能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和生存權。
大埔徵地事件於2010年8月由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秘書長林中森和內政部長江宜樺承諾「同意徵收範圍內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領抵價地者,其所有之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基地部分辦理專案讓售。」政府做到了嗎?
大法官 葉百修 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中宣告:
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是本席曾以之認為,該規定應等同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之具體表現。
而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則屬於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自由之概念,亦即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中所稱「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以及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所稱「自由設定住居所」之權利。因此,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自由,亦屬於隱私權所涵蓋之範疇,同時也涉及人格自由發展之權利。
大法官 陳春生 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中宣告:
適足居住權 - - - 本號解釋亦可能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定之「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九七七年第七號一般性意見:「適足居住權中,所有人均有免遭強迫驅逐之權」。惟基於公約在本院釋憲過程其地位是否得作為宣告審查客體違憲之根據,不無疑問。
另一方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指出,人人有權享受不斷改善生活環境之權云,此似從主張都更者之權利出發,亦是都更條例所內涵之立法目的,而不適宜作為不願參加都更者之權利依據。 綜上所述,本號解釋多數固只以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為受侵害之基本權,本席認為,在中華民國憲法秩序下,於都更領域所牽涉之基本權利是否包含所謂「適足居住權」,基於目前學界與實務界對此之學理論述尚未成熟,本號解釋未加以納入,係以穩健的方式解釋憲法,應有所本。
我們要大聲的問,這個徵收的實質公益性及必要性在那裡?
九十七年底,一紙群創光電總經理段行建署名的「投資意向書」的陳情,要求將區內原先二十三公頃工業區,擴大為二十八公頃。苗栗縣政府立刻「從善如流」,修改徵收計劃。這就是我們的政府?